證明商標,是指由用以證明某商品或者服務來自于某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證明商標既可以用在證明原產地,也可用在證明質量。證明商標注冊時間在12-15個月之間;證明商標注冊官方費用3000元,證明商標注冊登尼特集團市場參考服務費用5000元(根據市場略有浮動)。委托及詳情請致電:0791-88167085.
一、證明商標注冊申請所需材料
1、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注冊并監督管理該地理標志的文件。
2、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
3、地理標志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等)并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4、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域范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相關文件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圍或者是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范圍證明文件。
5、地理標志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志能力的證明材料。申請人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提交檢驗設備清單及檢驗人員名單,并加蓋申請人的公章。申請人委托他人檢驗檢測的,應當附送申請人與具有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簽署的委托檢驗檢測合同原件,并提交該檢驗檢測機構資格證書的復印件及檢驗設備清單、檢驗人員名單,并加蓋其公章。
二、證明商標的特點
1、證明商標應是由某個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注冊和控制,由注冊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冊人自己不能使用該注冊的證明商標。
2、證明商標的準許使用程序是一個公平開放的程序,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達到證明商標所要求的標準,履行了必要的手續之后,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證明商標所有人無權拒絕。
3、在商標的轉讓上證明商標有著自己獨特之處,其所有權可以轉讓給具有相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法人。
4、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三、注冊證明商標申請人資格條件規定
1、必須是經依法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
2、必須有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即申請人依法登記并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書,同時還應提供主管部門出具的說明申請人對其指定注冊的商品或服務上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證明文件。該主管部門一般指中央或省級以上的業務主管部門。
3、必須制定所申請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四、注冊申請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1、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社團組織名稱、地址、法人代表、業務范圍等。
2、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意義、目的)。
3、商標(標志)含義。
4、該商標證明的內容簡介(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和特點)。
5、使用該商標的條件、手續、程序。
6、委托或指定檢測機構名單。
7、收取商標使用費及費用數額。
8、使用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9、使用權的喪失。
10、使用權不可轉讓。
11、注冊人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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