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核定使用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該注冊商標的申請。撤銷成為商品/服務通用名稱商標流程的時間全程約9個月左右;官方費用0元,登尼特集團市場參考服務費用2500元(根據市場略有浮動)。委托及詳情請致電:0791-88167428.
一、商標撤銷答辯需文件
1、申請人主體身份證明(個人需身份證復印件、企業需營業執照復印件);
2、商標撤銷答辯通知書;
3、商標含義或創意說明;
4、商標使用過程中的宣傳證明;
5、商標撤銷答辯通知書;
6、商標含義或創意說明;
7、商標使用過程中的宣傳證明;
二、商標撤銷答辯流程
三、商標撤銷答辯問題
問:什么是商標撤銷答辯?
1、如果是被他人以“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為由提出的撤銷,撤銷答辯被稱為“商標撤銷連續三年未使用提供使用證據”。答辯人需要列舉出近三年對于該商標的使用的證明材料。
2、如果是被他人以“商標成為商品/服務通用名稱”為由提出的撤銷,就需要針對商標在本商品或服務上的獨創性和顯著性進行答辯,并提供相應的使用證據。
問:收到撤銷通知后,一定要做答辯嗎?
通常來說,如果不做答辯的話,撤銷結果必然是對被撤銷方不利的。但是,從撤銷的種類來看,也有一些細節差異。
1、被撤三的商標,最主要的舉證責任在于答辯一方。需要答辯人詳細列舉使用證據后才能避免商標被撤銷。如果不進行答辯的話,必然會被撤銷。
2、如果被以通用名稱進行撤銷,舉證責任重點在于撤銷申請一方。作為答辯方,可以列舉自己的使用證明和商標顯著性的證明進行答辯,加大自己獲勝的機會。但是如果撤銷申請方所列舉的證據和理由根本無法證明商標是通用名稱的,即使被撤銷人不進行答辯,也會獲勝。
問:如果被提出撤三,需要怎樣提供證據材料進行答辯?
進行撤三答辯的時候,只需要出示近三年當中任何一個時段的使用證據即可。使用證據必須是申請人對于所申請商標,在所指定的商品服務項目上的使用證明。
證明包括:企業在所要求連續三年內標注有企業詳細商標名稱的交易發票;簽訂商標注冊號和名稱的相關合同;電視或者報紙廣告或者其他廣告證明證據等;產品檢驗或者質量檢驗掃碼;其他能證明企業使用過商標的材料。
問:如果撤銷答辯失敗,該怎么辦呢?
如果撤銷的答辯失敗的話,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復審申請。在撤銷復審環節,需要對商標局所列舉的相關信息進行理由陳述,并列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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