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船舶交易服務機構設立備案
船舶交易經紀是指為船舶交易提供居間、行紀、代理等活動,并獲得傭金報酬的經營性活動。南昌船舶交易服務機構從事船舶交易經紀活動,應至少配備2名從事航運、船舶交易相關行業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員,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向所在地地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在南昌從事船舶交易經紀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一、設立南昌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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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從事業務活動的必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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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于5名熟悉航運、船舶技術和船舶交易的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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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規范的規章制度,包括交易規則、服務規范及交易文件檔案管理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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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連接或使用全國統一船舶交易信息平臺的相關技術條件。
南昌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區船舶交易市場的布局安排,對符合上述條件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予以公布,并報交通運輸部匯總公布。
二、設立南昌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準備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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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易服務機構備案申請書(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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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的經營場所證明(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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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5名熟悉航運、船舶技術和船舶交易的專業人員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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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的規章制度,包括交易規則、服務規范及交易文件檔案管理辦法(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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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連接或使用全國統一船舶交易信息平臺的相關技術條件的證明(原件)。
以上材料由申請人按A4規格紙張打印,申請表中各項內容填寫清晰、明了,與實際情況一致,申請材料的復印件應清晰。
三、在南昌下列船舶的交易應通過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進行:
1、國際航行各類船舶;
2、港澳航線各類船舶;
3、國內航行油船(包括瀝青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
4、100總噸以上內河普通貨船、200總噸以上沿海普通貨船;
5、50客位以上的國內航行客船。
除上述船舶外,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需要通過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進行交易的其他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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