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經營的概念
無照經營是指未按照法律和法規規定取得許可審批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以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無照經營有著立法不完善、監管不力等復雜的原因。為建立公平競爭規則,維持市場秩序,相關部門會對無照經營行為依法予以取締,對經營者進行教育、罰款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什么行為構成無照經營
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無照經營行為主要包括:
1、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2、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3、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4、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后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5、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無證經營會有什么處罰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都必須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不得無證無照經營。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明知屬于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妨害查處部門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