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團公司的定義
1、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企業集團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組建而成。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也可以成為企業集團成員。母公司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控股企業。子公司應當是母公司對其擁有全部股權或者控股權的企業法人;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應當是母公司對其參股或者與母子公司形成生產經營、協作聯系的其他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二、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3、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4、國家試點企業集團還應符合國務院確定的試點企業集團條件。
辦理企業集團登記時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企業集團登記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參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或者《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集團登記。
三、申請企業集團登記注冊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企業集團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企業集團登記注冊書》;
2、由集團全體成員簽署的企業集團章程;
3、企業集團成員提交加蓋本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母公司(核心企業)對集團成員企業的持股證明或出資證明;
5、《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其他名稱預先登記材料;
6、《指定(委托)書》;
7、參股企業及其他成員企業只提交加蓋本公司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集團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企業集團變更登記注冊書》;
2、《企業集團登記證》;
3、《指定(委托)書》;
4、變更下列事項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變更企業集團名稱:(1)依據企業集團章程規定作出的關于企業集團名稱變 更的決議;(2)企業集團《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 書》及其他名稱預先登記材料。 變更成員企業:(1)依據企業集團章程規定作出的變更成員企業的決議;(2)母公司(核心企業)對新成員企業的持股證明。 變更母公司(核心企業)名稱:(1)加蓋母公司(核心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2)母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 變更母公司(核心企業)住所:加蓋母公司(核心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企業集團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企業集團注銷登記注冊書》;
2、依據企業集團章程規定作出的注銷決議;
3、《企業集團登記證》;
4、《指定(委托)書》。
(四)企業集團備案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企業集團章程發生變化: 1.《企業集團備案申請書》; 2.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3.《 指定(委托)書》。
(五)其他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因集團登記證丟失、損毀申請補發: 1、《指定(委托)書》; 2、母公司(核心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情況說明; 3、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登載掛失作廢聲明的報樣; 4、《增(減、補)證照申請表》。
特別提請注意:
1、建議在登記過程中不要更換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發生變化,請重新提交《指定(委托)書》。
2、如果委托有資格的登記注冊代理機構辦理,應提交加蓋該代理機構公章的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指派函》、《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