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即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著作權的保護范圍
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筑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件;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權的歸屬問題
1.作者
著作權屬于作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法人作品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3.改編作品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4.合作作品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5. 職務作品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6. 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
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雖然自作品完成之日起產生,但是作品完成的先后時間,往往是著作權糾紛當中的關鍵點,因此如何證明作品完成的時間非常重要,通過國家著作權登記機關進行著作權登記,可以以具有公信力的方式證明著作權的歸屬問題。權利人可以自愿將其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