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要
1、1993年1月1日捷克斯洛伐克分裂為兩個獨立的國家——捷克共和國和斯洛伐克共和國。
1993年3月1日前捷克斯洛伐克專利局核準的商標注冊在捷克共和國繼續有效,不需要重新確認。
對于1992年12月31日在捷克斯洛伐克尚未結案的申請,捷克共和國工業產權局將自動繼續進行審理。
對于1993年1月1日前領土延伸到捷克斯洛伐克的國際注冊,只要商標所有人于1994年4月1日前向國際局提出書面請求并就每份商標國際注冊支付62瑞士法郎的費用,上述國際注冊可在捷克共和國繼續有效。
1989年生效的第174號捷克斯洛伐克商標法在捷克繼續有效。在捷克現行的有關于商標的法律還有:1989年1月1日生效的第187號法令,1995年10月1日生效的第137/1995號商標法,該法案于2000年5月10日修改.
2、在捷克,商標權基于注冊獲得。捷克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申請。捷克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
3、捷克共和國已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遞交聲明:自1993年1月1日起原捷克斯洛伐克加入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及其管理的所有條約在捷克共和國繼續適用,包括: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商標法條約》、《里斯本協定》和《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96年9月25日馬德里協定議定書在捷克得以實施,屬同為協定同為議定成員國。
國家英文縮寫:CZ。
二、捷克商標注冊費用
申請費12800元
查詢 3800元
三、申請人主體資格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可向工業產權局提交其商標注冊申請。如果申請人在捷克共和國沒有住所或營業場所,則必須授權在捷克共和國居住并登記的代理向捷克共和國工業產權局提交其商標注冊申請。
四、申請所需文件
1、商標注冊申請書。包括申請人名稱和地址、商標種類、商品或服務名稱的申請書。
2、商標圖樣。
3、經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
審查流程:工業產權局對商標注冊申請進行審查。如果商標注冊申請不符合原捷克斯洛伐克商標法或細則規定的條件,工業產權局將請申請人在合理的期限內糾正。如果申請人沒有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予以糾正,官方將中止審查。如果商標注冊申請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條件,工業產權局將駁回申請。申請人可以予以爭辯或撤銷其申請。
五、捷克商標注冊時間
官方回執時間:2-3周
注冊需時:12-18個月
注冊有效期:10年,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商標的續展:續展申請應當在注冊有效期滿前12個月內提交,也可在期滿后6個月寬展期內提交。在寬展期內提交的,要額外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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