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要
1、丹麥商標原來受有關商標法令所頒布的條例管理調整,該條于1991年5月14日制定,現行商標法令于
1992年1月正式生效。
2、丹麥商標權利的獲得既可以通過注冊,也可以通過使用。
3、丹麥接受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注冊。
4、在丹麥,商標的商品和服務分類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規定的分類法。
5、丹麥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的成員國,同時也是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
6、1995年11月10日,丹麥認可了國際商標注冊馬德里協定議定書。該議定書于1996年2月13日在丹麥生效
,屬純議定書成員國。
國家英文縮寫:DK。
二、丹麥商標注冊費用
申請費9000元【包3個分類】
查詢 2500元
三、申請人主體資格
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申請商標注冊;外國申請人必須通過在丹麥備案登記的代理人提交申
請。在丹麥沒有從事貿易活動,并且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的任何一個國家均沒有住址或營業駐地的申請人,在丹麥申請商標注冊時,必須證明該商標已經在其本國獲準注冊,并且該商標指定的商品和服務與在丹麥提交的申請一致。但是,如果申請人本國與丹麥簽訂有互惠協議時,丹麥工業部可以就其是否提供上述證明作出決定。
四、申請所需文件
1、商標圖樣。
2、經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
3、商標申請書。
審查流程:如果商標注冊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專利局認為申請有其他問題,將會通知申請人,并要
求其限期提交說明。超過規定期限,除非申請人被準許提供進一步說明,專利局將就申請作出決定,申請
文件齊備,或在申請提交后7天內申請文件齊備,專利局可以應申請人的書面請求,加快對齊商標的審查。
五、丹麥商標注冊時間
官方回執時間: 1-2月
注冊需時:12-15個月
注冊有效期:10年,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商標的續展:續展申請應當在注冊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提交,也可在期滿后6個月寬展期內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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